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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審規管勁落後 改革制度係時候 要求全面推動淫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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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審規管勁落後 改革規管係時候

要求全面推動淫審制度改革


避免青少年及兒童過早接觸敏感資訊,以免其成長受到影響乃無可厚非。然而為此把關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管制條例》)卻經常備受批評,經常因其荒謬缺理的評級結果而貽笑大方。由大衛像到中大學生報事件,《管制條例》已多次令政府以至香港成為國際笑柄。歸根究底,問題出於《管制條例》以及其有關機構的運作可謂千瘡百孔,使《管制條例》的實行尤如封殺創作自由的惡法!

審裁人員小圈子,代表公眾點成事

現時淫褻物品審裁處由一位主審裁判官及兩位或以上審裁委員組成,只由三人組成的小組作出評級已難以真正代表廣泛大眾。加上審裁員依靠大眾主動報名而未有平衡各界參與之機制,因而容易造成評級標準偏頗及浮動。我們的特首好歹也有689票支持而上任,可是一件作品可能只因三個人的想法而不能出版,公平嗎?


而令審裁制度更見偏頗的問題,在於一少撮委員主導甚多裁決。根據審計署於2004年發表報告,竟出現由21名審裁委員處理了審裁處60%審裁的情況!如此不平均的分配工作方式,我們還能相信審裁處的評級能真正代表公眾嗎?


評審準則無人知,審裁龍門飄到癲

《管制條例》最令人嘖嘖稱奇的地方,莫過於其對「不雅」及「淫褻」的定義:

「(2) 就本條例而言─

(a) 任何事物因為淫褻而不宜向任何人發布,即屬淫褻;及

(b) 任何事物因為不雅而不宜向青少年發布,即屬不雅。」

果真是玄妙至極,令人拍案叫絕!

即使在第3條中指出︰
「(3) 就第(2)款而言,“淫褻”(obscenity) 及“不雅”(indecency) 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厭。」

然而,暴力、腐化及可厭這三組詞彙極度含糊,明顯不足以對社會大眾解釋評級準則。既然法例上沒有清晰定義,那麼在實行重視普通法的香港,公眾又能否以過往評級結果了解當局準則呢?

可惜,過往評級完全沒有參考價值。曾任淫審處委員七年的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指出,「在評審過程中,涉及被評審物品的人士(如作者、出版商)並無答辯機會。另外,判決時毋須註明理由,評審員亦無舊案例文件可供參考,只靠裁判官口述案例,給予意見或指引,程序欠透明度。」沒有案例,沒有解釋機會,所有創作就由3個人評級。更甚者是,作品隨時連獲得完整評級的機會亦欠奉。過往曾任審裁員者透露審裁內部混亂:港府沒向新人講解法例,何謂不雅、何謂淫褻,亦沒有基本訓練。「起初以為要整套影碟看完才評,原來評審職員只用正常速度播放給我們看的那一片段;有時連主角的樣貌都看不見,只靠性器分出男、女!」張國柱先生的說法,更大大顯露出評審過程的得過且過!


評級後的原因交待更顯馬虎。由於現行條例並未有要求處方交代理由,以2007年中大學生報情色版案件為例,有關司法覆核的判辭中指出學生報6 個被暫評的案件中,只有一個獲處方解釋被評不雅的原因,但該原因只是單單「圖片及文字」5 個字。而另外3篇不同的學生報,則被一式一樣地寫下「詳細講述性行為的進行,已超乎性知識」一句評語。如此隨便的資料,根本對於公眾合法地創作出版毫無指引作用!


隨意收書夠哂惡,白色恐怖點創作

就算是現任裁判員,面對如此浮動而空泛的評級準則亦難以一口咬定什麼書是不雅,什麼書是淫褻。然而現行《管制條例》的36、36A及36B條,卻授予海關、警務人員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所授權之督察,無需經過裁判官發出手令,可藉「合理理由懷疑」檢取、帶走及扣留物品!《管制條例》對創作的影響,並不一定在於定罪後對創作人的懲罰。事實上,有關公職人員藉矇糊的評級準則伺機沒收敏感題材的作品,已經是對創作自由最赤裸裸的打壓!


政府咨詢再咨詢,佢會修例搵鬼信!

基於輿論一面倒批評,政府曾於2008年及2012年就《管制條例》檢討進行兩階段公眾咨詢。然而即使民意再大,當局第二階段公眾諮詢後已一年未見動作!到底這是真諮詢,還是「意見接受服務照舊」,實在令人懷疑。


我們面對如此不堪的制度,改革實在是多等一日也太多!因此現在「同人文化推廣前自救聯盟」發起聯署,提出下列改革要求:


短期措施:

‧公開裁決理據
不論暫定聆訊及全面聆訊,審裁員均應公開並詳盡指出物品屬淫褻或不雅的部分及作出詳細指引,而非含糊一句帶過,以收指引公眾創作準則之效。

‧增加聆訊時審裁委員人數
暫定聆訊增至5人,全面聆訊增至7人

‧擴闊審裁委員基礎
當局需加強宣傳招募審裁委員,保障公眾參與審裁權利

‧加設平衡參與制度
於名單上之審裁委員均獲得應有抽選機會,並於電腦抽籤中加入機制,確保聆訊時審裁委員不會偏向某年齡階層或社會階級


長期措施:

‧以陪審員制度取代現時的審裁員制度
由約有 57萬人的名單抽取審裁員,合資格者可自動進入名單。

‧修改法例,要求聆訊必需交待評級理由
修定14條(3),要求審裁處必需交待暫定類別之理由,使評級制度更顯公平公正。

就評審準則作公開而廣泛的咨詢,並依民意修訂法例。


政府蹉跎歲月,至今拖延已近5年!我們要求政府不能再等,馬上展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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