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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立即修訂國旗區旗惡法及版權條例,全面豁免並保障二次創作,捍衛思想自由、表達自由、言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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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國旗、區旗也好,甚麼旗幟也好,只不過是生活中的一種現成符號。不論一種符號象徵了甚麼,都只不過是表達一些思想或意思。沒有任何一種思想或意思,有權擁有絕對性的霸權,不容他人批評。 因此,對國旗、區旗或旗幟這些符號,進行剪裁、拼貼、戲仿、重現、擬象、塗鴉、所謂「塗污」、所謂「焚燒」、所謂「破壞」等行爲,都只不過是用現成符號加以加工,去表達加工創作者的思想,屬二次創作——一種自人類創作文明發展起來,就已存在的極度尋常的創作手法。它應獲全球上任何保障創作自由、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思想自由的地方,予以全面的保障。而這些自由,是包括在《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之內,任何一時一地之政權或執政組織,不論目的如何,都不容侵犯。 然而回歸以後,所謂國旗區旗法之規定,以及警方奉媚政權欺壓和平市民的不公義執法,卻損害市民這方面的表達自由、言論自由,把國旗、區旗這兩種有其政治代表的符號,置於一個有如封建時代皇帝般的神聖不容批評之位置,做成思想霸權,損害思想自由。在許多文明的國家,這種箝制人群應有權利的國旗法都已不存在,即使有亦在定義及執法上有很大的限制,不會像香港的所謂國旗區旗法般,連在正常情況不構成殺傷之環境下,以國旗、區旗作二次創作,以表達思想的這種權利,都遭剝奪。 爲此,我們謹簽名要求:立即修改不公義的所謂國旗區旗法,以及與二次創作權相關的版權法例,全面豁免以國旗、區旗所作的二次創作。捍衛市民應有的創作自由、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思想自由。我們亦要求:立即停止以現時不公義的所謂國旗區旗法,對市民所進行的迫害,釋放所有因此惡法而被囚或被拘捕的人士,徹銷其提控或判罪,以維護法治,保障人民權利——保障思想、表達、言論、創作之自由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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